比較美國、歐洲和日本對於肝癌診斷治療指引的差異

美國和歐洲的診斷治療指引並沒有建議使用腫瘤指標如 AFP 來追蹤肝癌高風險病人,僅建議肝硬化的病人每六個月用超音波追蹤一次。日本診斷治療指引則認為 EOB-MRI 比 CT 有更好的敏感性,應作為第一線的偵測工具。對於極度高風險的病人 (hepatitis B or C cirrhosis),建議每3-4個月用超音波及腫瘤指標 (AFP/DCP/AFP-L3) 追蹤一次,每 6-12 個月用 CT/MRI 檢查一次;對於高風險的病人 (chronic hepatitis B or C,non-viral cirrhosis) ,建議每 6 個月用超音波及腫瘤指標 (AFP/DCP/AFP-L3) 追蹤一次。就治療方面,基本上是根據巴塞隆納分期來決定治療策略。AASLD/EASL-EORTC 認為 BCLC stage 0 的病人應接受手術切除肝腫瘤;BCLC stage A 的病人若無相關疾病,可接受肝臟移植,若有相關疾病,可接受電燒或酒精注射治療 (RFA/PEI);BCLC stage B 的病人應接受肝動脈栓塞化學療法 (TACE);BCLC stage C 的病人應接受 Sorafenib (Nexavar) 治療;BCLC stage D 的病人應接受支持性治療。

  1. 然而,日本的治療指引(JSH)則更為細膩,各個分期能夠選擇的治療方式更多,後面期別的肝癌可以選擇較早期別的治療方式,例如BCLC stage A的病人仍可接受手術切除,BCLC stage C甚至D的病人仍可接受TACE治療等。目前台灣對於肝癌的治療方針較為偏向日本,相當積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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